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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来源:彭大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14
浏览量:827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双方当事人】

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村××经济合作社

被上诉人:广州××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广州××宾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两上诉人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方诉请】2002年4月26日两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称:1997年10月23日常务副市长陈开技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室主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站南路延长段扩建工程中的问题,会议后作出了(1997)182号《工作会议纪要》。根据该纪要,其与广州××宾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建商场的协议》,约定其以提供土地的方式取得合建商场建成后不少于25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1998年1月8日,其又与广州××宾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其“暂选商场首层”。1998年3月18日,其与广州××宾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再次签订了《补充协议》仍约定其利益分配为一层建筑面积约2500平方米。1998年4月8日,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再次明确了其应分得不少于25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根据上述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广州××宾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合建商场建成后应在1998年5月21日将商场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交付其装修。但广州××宾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土建完成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将商场交付给其使用,导致其无法使用首层商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据此,请求:1、所谓“已报未建”的812平方米上盖首层商场为上诉人所有;2、按合同确定的分配原则,将首层商场交付上诉人使用,如商场首层不足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则不足的部分按照方便经营和管理的原则从与其使用的首层相邻的部分补足;3、广州××宾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合部诉讼费用。

 

【答辩人答辩】被上诉人答辩认为:一、上诉人第一面诉讼请求所指812平方米建筑为两被上诉人合建,其与两上诉人没有关系,市规划局也认可这一说法。因此,两上诉人的第一项诉求无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二、两上诉人第二项诉讼请求为给付之诉,该诉求无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定要求,也应驳回。基于上述理由,请法庭驳回两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其认为本案争议的1997年11月21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根据我国房地产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集体土地参加合建,必须在一审时补办转为国有土地的手续才能认定合建合同有效。如果合同有效,现有证据对于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没有问题。但是违约责任由谁承担,其认为是两上诉人违约,违约的后果就是合建面积的减少,故两上诉人在楼层选择上是没有优先选择的权利的。因为合建房屋基本分配完毕,两上诉人只能在尚未分配的负二层车库选择不足面积,不能将违约者造成的后果转嫁给守约方。

 

【法院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447号

一、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荔湾区××村××经济合作社、广州××宾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南楼与站南路延长段之间合建地段所新建商场首层房层(三轴以东,包括双方争议的812平方米部分)归广州市荔湾区××村民委员会、广州市荔湾区××村××经济合作社所有,建筑面积不足2500平方米部分房屋在二层东面方位补足(具体位置为:南面以外墙为界,北面以新建旧建筑交接处为界,东面以外墙即23轴外墙,向西水平延伸划分的具体面积以房管部门测绘为准)归广州市荔湾区××村民委员会、广州市荔湾区××村××经济合作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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